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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频频“弑师”是谁的悲哀?

学生频频“弑师”是谁的悲哀?

学生频频“弑师”只是教师的悲哀?

据《北京晨报》10月28日报道:继发生在山西和浙江的两起“弑师案”之后,2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一教师再次在教室被学生杀死。由此而引发社会对教育的深刻反思全面展开。昨天,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

据悉,10月4日,山西朔州二中一名23岁的年轻教师倒在16岁学生的刀下;10月21日,浙江丽水市缙云县盘溪中学,一名31岁的女教师去做家访时被学生掐死。10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一教师在教室被学生杀死。短短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学生杀死老师的恶性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教育的普遍反思。昨天,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王定华表示,教师安全需要政府、社会和教育工作者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切实保护。王定华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据介绍,教育部门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帮助教师正确区分合理的惩戒和体罚以及变相体罚。

就在“杨不管”事件余波未平之时,转眼间三位可怜的教师已经命丧黄泉反思难以复归,而更为令人心寒的,居然都是丧命于自己的学生手中。面对于校园暴力事件、教师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事件的频频发生,我们不禁要问:谁来保护老师的生命安全与合法权益?教师该不该有管教学生的权利?

《宋史·杨时传》:“见程颐于洛,时盖年四十矣。一日见颐,颐偶瞑坐,时与游酢侍立不云。颐既觉,则门外雪深一尺矣”。此则故事主要描述杨时向二程兄弟求学问道的经历,这是千年来中国“尊师重教”最为经典的案例。跪者与受跪者,都心安理得,似乎没有觉得什么不妥。其中根本原因不外乎是,学术作为安身立命、实现个人抱负的利器,在教育普及程度十分低下的时代,学术垄断十分明显。显然,诚心拜师、诚心向学,成为获得真学问的重要途径。然而,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当教育理念由原先“教书”应试教育开始向“育人”素质教育转变时,海口旧州中学校长面对着调皮学生无心向学,校风日下的情况,为感化学生,重新唤回学生的向学意识,作为一校之长,他曾4次下跪,发自肺腑地向学生们呼喊:“求你们了,不要再玩闹了,好好学习!”——老师不敢得罪于前来消费的“上帝”而不得不“跪求”之,学风和校风逐渐逆转,学校不再是求取知识的一片净土——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尴尬”?

我见过有学生课堂上趁老师转身之际,往老师身上贴“王八”,扔粉笔头,甚至点女教师的头发―――当课堂上学生侮辱教师时,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必须强压怒气向学生妥协,否则,学生将告你体罚。曾听说过一个学生上课睡觉,老师揪了一下他的耳朵,意在叫醒他,谁知学生醒后的第一句话就是:“你把我的耳膜揪出来了,我要去告你。”被人称为“杨不管”的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杨经贵老师说:以前的学生不听话,你就是打他两巴掌都没事,近年来农村孩子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平时缺少父母的教育,家人对其娇生惯养,让他们养成一个“惟我独尊”的性格,更有叛逆心理,容不得别人的批评;还有些家长过分袒护孩子,老师言行过激一点,就会遭来谩骂或拳脚相加,造成老师想管不敢管的局面。我想,杨先生此话道出了当今教育的弊端所在,也彰明较著的指出教师的尴尬与无奈!我们国家的教育政策一边倒地倾向于保护学生,学生可以给老师起绰号、家长可以打骂老师,但老师却不敢惩戒学生,有时连正常的批评教育都无法开展。在权利保护上,学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师却是一无所有,碰到品质极端恶劣的学生,老师是绝对不能管的,否则就要遭到报复——难道以上三位教师不是因为“多事”而丢失的性命吗???!!!

“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如今,我们终于看到教育部门领导非常谨慎的这样为教师说了一句,但其间的个味又有谁能够说得清楚?难道这就是三位无辜丧命老师血淋淋的代价?我是一位从事16年的教师。经历了很多的教育变革,看到了诸多辱师、弑师事件,早已感觉现在的学生愈来愈不象话了,难道之前教育部居然没有一点点的感觉?地震时有个范跑跑竟惊动了教育部修改师德,而如今三位教师的生命换来得就是这样一句不成文的“话”吗?之前笔者曾多次强调“没有惩戒的教育绝不是完整的教育”,并撰文《教师该不该有管教学生的权利?》进行呼吁还给教师一定的惩戒权。为何直到如今才见教育部姗姗来迟的说法呢?

卢梭是学生中心主义的极力鼓吹者,按说,他这个人应该是对学生相当的好,绝对没有我们今天所说的惩戒。但是,就是这位大思想家,在他的教育著作《爱弥儿》中,对那个他爱之又爱的打碎窗玻璃的“爱弥儿”进行了惩戒:这个惩戒,在我们今天看来,似乎有点残忍:“他打破他房间的窗子,你就让他昼夜都吹受风吹,别怕他受风寒,因为宁可让他晾着,不可让他发疯。”惩罚在许多国家的教育中都有。1986年后,英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准体罚学生,但保留了教师的惩戒权,比如: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陪值班老师值班;见校长,让校长惩罚;停学,等等。在亚洲和西方少数国家,仍然将惩罚教育或惩戒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列入有关法律制度。如韩国《教育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学生的处罚条例,女生可以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新加坡学校教育中也有这种“鞭刑”惩罚。英国贵族教育中至今保留着“鞭笞”内容,王子违规,同样接受由校役执行的惩罚。美国学校,对于犯了错误的学生,根本就不给申辩的机会,犯了错误就要接受惩罚,让学生在接受教训的过程中自悟,最终改正错误。

而是我们的教育则进入了另一个极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的学生忽然成了“上帝”,不仅不能打骂,甚至“变相体罚”也不行。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设若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可以禁止的话,至于说什么是“变相体罚,”又该如何界定呢?老师说话重了点,算不算对学生的伤害?

其实,正是由于教育法规对教师惩戒权规定的疏漏,不但造成了一些教师对体罚的滥用,也给了另一些教师纵容学生的借口。于是,伴随着诸多教育纠纷事件的产生,教师丢失了原本应该得到的掌声与喝彩,陷进了凄风冷雨与冷嘲热讽的歧视与尴尬之中。

笔者在想,设若“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的说法来得早一些,设若也写进了法律条款,设若社会重视教师,家长重视教师,学生尊敬教师,也许就不会三位教师命丧黄泉这样血淋淋的事件了!事实说明,学生“弑师”案绝不只是教师的悲哀,更是教育的悲哀,国家未来的不幸!

什么是教育?相信很多人都有自己的思考。但,什么是真正的教育?恐怕需要人们好好的思索、研究和探讨!

(李吉明2008年10月31日于河南新乡)
微尘扬起,人间有情。
尘埃落定,大爱无声。
四川广安人,教师,电话 18090278653  邮箱 xinzhongmeng99@163.com    QQ540765893  助学群 1060329  56299408(高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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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相信很多人都有自己的思考。但,什么是真正的教育?恐怕需要人们好好的思索、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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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的教育就会产生粗暴的产品。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是古往今来都成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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